(2015)秦民初字第4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德忠与被告唐成菲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忠,唐成菲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4397号原告张德忠,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勇,江苏斯维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婷婷,江苏斯维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成菲,男,汉族,1984年3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忠与被告唐成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唐成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在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七十六巷x号,但其实际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岱善润福城义德西苑8幢2单元x室,并且居住满一年,故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的户籍虽然在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七十六巷x号,但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岱善润福城社区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被告自2014年6月起一直实际居住在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岱善润福城义德西苑8幢2单元x室,原告对此亦无异议,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唐成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院。代理审判员 唐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婉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