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范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一初字第825号原告:范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陈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覃会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祥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