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彬杰与被告周要武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吴彬杰,男,1989年10月4日生,汉族。被告周要武,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彬杰与被告周要武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彬杰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要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彬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彬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彬杰负担。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李洪斌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亚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