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觉辉与曹良靖、施娟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觉辉,曹良靖,施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642号申请执行人李觉辉,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曹良靖,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施娟娟,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李觉辉与被执行人曹良靖、施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2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海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