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民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响水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丁文权、邱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响水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文权,邱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0998号原告响水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响水镇城南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嵇春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卑广来,该公司员工。被告丁文权,居民。被告邱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响水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文权、邱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响水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3121元,由原告响水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 利代理审判员 刘宏轩人民陪审员 胡 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