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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小三申请执行胡锦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王小三,男,汉族。被执行人胡锦,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小三与胡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锦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物。在执行中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宾审判员  邵雄审判员  何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