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二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倪善新、倪洪彦等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二终字第107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善新,1996年12月至2014年4月任平邑县保太镇大三阳二村支部书记,2014年4月至案发前任平邑县保太镇大三阳社区专职副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辩护人马庆生,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洪彦,1997年任大三阳二村会计、2008年至案发时兼任村出纳。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灿峰,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善功,2010年起任大三阳二村主任,2014年7月任该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善新、倪洪彦、倪善功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倪善新、倪洪彦、倪善功均不服,提出上诉。以被告人倪善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倪洪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倪善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追缴被告人倪善新违法所得346964.66元、被告人倪洪彦违法所得94316.56元、被告人倪善功违法所得106435.32元,上缴国库。宣判送达后,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倪善新以“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贪污302813元的事实不清,且上诉人非法侵占的资金性质也不是国有财产,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倪洪彦以“涉案款项是村集体款项,上诉人的行为不应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倪善功以“上诉人垫付的32190元的电费及用于公务走访的30000元不应计算在贪污数额之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倪善新、倪洪彦、倪善新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平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华审 判 员 吴洪林代理审判员 高俊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文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