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特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兰万洪与兰福元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万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民特字第00047号申请人,兰万洪,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兰万洪要求宣告兰福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兰万洪,兰福元的法定代理人余时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兰万洪称:申请人兰万洪与兰福元系父子关系,1998年9月,兰福元出现胡言乱语,目光呆滞,2000年7月24日送至重庆市巴南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至今,经重庆市巴南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至今无语言沟通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故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兰福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兰万洪作为兰福元的监护人。经查,兰福元,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兰福元与申请人兰万洪系父子关系。1998年9月,兰福元出现胡言乱语,目光呆滞,2000年7月24日送至重庆市巴南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至今,经重庆市巴南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经治疗至今仍处于神志不清状态,完全丧失了独立生活和与人交流能力,其最基本的个人生活需人护理,不能与人交流,社会功能完全丧失,无法料理个人事务。申请人兰万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兰福元为无民事行能力人并要求指定申请人兰万洪作为兰福元的监护人。本院认为,兰福元因病在重庆市巴南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目前兰福元处于神志不清状态,完全丧失了独立生活和与人交流能力,其最基本的个人生活需人护理,不能与人交流,社会功能完全丧失,无法料理个人事务。申请人兰万洪要求宣告兰福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具有事实依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兰福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兰万洪为兰福元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