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终字第0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秀文居间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李秀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1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文,男,汉族。上诉人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秀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武乡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336号民事裁定,以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一条第3项明确规定,乙方(即李秀文)代理销售的区域为山西省武乡东庄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之规定,李秀文代理销售的区域(山西省武乡县东庄)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武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沁萍审 判 员 郭玉霞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