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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彭光林诉被告保靖百泰黄金茶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光林,保靖百泰黄金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彭光林(又名彭官林),男,土家族。委托代理人田新凤,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楚平,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靖百泰黄金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靖安,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海林,男,土家族,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彭光林诉被告保靖百泰黄金茶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彭光林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光林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光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64元,依法减半收取1932元,由原告彭光林负担。审 判 长  龙 宁审 判 员  郑显锋人民陪审员  向明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增附页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