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萍与张建伟、张胜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张建伟,张胜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835号申请执行人李萍。被执行人张建伟。被执行人张胜福。申请执行人李萍与被执行人张建伟、张胜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萍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志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艳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