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非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蔡金城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蔡金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非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纪刚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蔡金城。申请执行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蔡金城环保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裕雄执行员 吴煌增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