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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执申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袁艳与淮南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金勇申请执行不履行公证书确定的义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执申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袁艳被执行人:淮南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金勇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陈金勇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伟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方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