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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关余丽与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余丽,高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关余丽,女,汉族,1990年5月27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高某。法定代理人高大光,男,汉族,1950年12月17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余丽与被告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关余丽撤回对被告高某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关余丽承担。审判员  王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