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关余丽与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余丽,高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关余丽,女,汉族,1990年5月27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高某。法定代理人高大光,男,汉族,1950年12月17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余丽与被告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关余丽撤回对被告高某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关余丽承担。审判员 王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