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常永珠、王玉杰等与孟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永珠,王玉杰,王欣,孟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663号申请执行人常永珠。申请人王玉杰。申请人王欣。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立志,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飞,户籍地海安县,现在常州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常永珠、王玉杰、王杰与被执行人孟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安开民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永珠、王玉杰、王欣于2015年3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519524.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孟飞拘留14天,查明被执行人孟飞暂无履行能力,常永珠、王玉杰、王杰同意暂缓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孟飞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常永珠、王玉杰、王杰海安县支行同意暂缓执行,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万流兵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晓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