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环劳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高军绪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军绪,威海市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劳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高军绪,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威海市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高军绪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威海临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临区劳调字第72-1至72-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威海市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二、查封期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子杰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威环劳执字第182、376-378、522号威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申请执行人谭香、唐斌、张廷建、高军绪、丛国军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劳执字第182、376-378、52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案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协助办理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威海市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为鲁汽车。查封期自2015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附(2015)威环劳执字第182、376-378、52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