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东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赵贵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东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赵贵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91号原告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东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友文,系该村主任。地址:阜新市新邱区。被告赵贵全,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阜新市新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东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赵贵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7.00元,由原告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东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徐晓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