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楚雄海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楚雄圆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楚雄海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4年9月27日生。被执行人楚雄海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楚雄圆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楚雄海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楚雄圆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5)南执字第237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0588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李荣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洪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