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商特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城支行、俞智惠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城支行,俞智惠,董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特字第34号申请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城支行。代表人:凌祖香。委托代理人:李政涛。委托代理人:潘强华。被申请人:俞智惠。被申请人:董利强。申请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城支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群安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城支行称:2012年11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号为8861320120000480,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俞智惠将其位于湖州市埭溪镇龙泉花苑2幢501室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在2012年11月19日至2015年11月18日融资期间内被申请人俞智惠、董利强同意为湖州湖锻液压机床厂在申请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城支行最高融资限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所有融资债权提拱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还约定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所有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付费用、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双方就抵押事宜于2012年12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利人为申请人,他项权证号为湖房他证湖州市字第1300067**号,债权数额为30万元。2014年9月12日,申请人与湖州湖锻液压机床厂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号为:8861120140010975,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3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贷款月利率为6‰,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还约定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于2014年9月15日发放贷款30万元,2015年9月11日借款到期,但借款人湖州湖锻液压机床厂并未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故申请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实现有关贷款的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截止2015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299390.82元,利息628.72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28日),合计300019.54元,要求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裁定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现依法申请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的给申请人的位于湖州市埭溪镇龙泉花苑2幢501室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码为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号,土地证号码为湖土国用(2007)第51-198**号】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以实现申请人的担保物权。被申请人俞智惠、董利强未作陈述,也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俞智惠、董利强之间所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按期发放借款后,债务人湖州湖锻液压机床厂未能按期还款,被申请人俞智惠、董利强也未能履行担保义务,应依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申请人申请对该抵押房屋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俞智惠、董利强坐落于湖州市埭溪镇龙泉花苑2幢501室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城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最高额债权30万元范围内对借款本金299390.82元及利息628.72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28日)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申请人俞智惠、董利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冯群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鸿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