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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5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建光与夏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光,夏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560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光,男,1948年9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夏国庆,女,1954年10月2日出生。张建光与夏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19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夏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赵燕成向张建光所负债务六十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元及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夏国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张建光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并已发还。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56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