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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欣彤与王晖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欣彤,王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萨法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王欣彤。被执行人王晖。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抚养费16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1625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案的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