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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8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石元林与倪群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转普通程序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元林,倪群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828-2号原告:石元林,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倪群凌,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元林诉被告倪群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向被告倪群凌送达传票时发现,不在家中,无法联系,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和传票,现需公告送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