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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息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魏某甲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息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魏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涛,系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原告魏某甲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涛、被告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甲诉称:原告魏某甲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魏某乙。由于婚前不够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魏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双方均是再婚,在一起很不容易。儿子出生后一直由我照顾,我们二人因吵架才分开2个多月,他就提出离婚。如离婚,孩子由我抚养,不让对方支付抚养费。我在外务工的收入完全有能力独立抚养孩子长大。因我和我的父母都是高中生,而原告的父母都没有文化,我和我的家人对孩子的学习、教育以及健康成长更有利。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甲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魏某乙。由于婚前不够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魏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3、原告住院病历一份;4、原告伤情鉴定书一份。被告举证有:被告伤情照片8张。以上证明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附卷证明。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魏某甲提出离婚,被告郭某庭审中辩称同意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要求抚养婚生子魏某乙,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因被告务工的收入有独立抚养孩子的能力,且被告和被告的父母文化水平较高,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有力,另外现在孩子年幼,母亲抚养孩子更加细心。综上,被告关于子女抚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魏某甲与被告郭某离婚。二、婚生子魏某乙由被告郭某抚养,原告魏某甲不承担子女抚养费。原告魏某甲依法享有子女探视权。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魏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宇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