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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执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宜春、朱宜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宜春,朱宜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1388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明林,该联社员工。被执行人朱宜春,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朱宜萍,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宜春、朱宜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宜春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3元;被执行人朱宜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朱宜春、朱宜萍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宜春、朱宜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晃执行员  胡志铿执行员  林 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