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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马开富诉马良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马开富,男,1953年12月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文盲,。被告马良发,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文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开富诉被告马良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开富以新街镇政府将为原、被告解决房屋争议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开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开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开富承担。审判员 阿金此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鹏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