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竹民初字第1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兴全与被告兰纪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全,兰纪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初字第1263-2号原告杨兴全,男,61岁。委托代理人龚勇,四川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帮强,四川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纪兵,男,42岁。原告杨兴全与被告兰纪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兴全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未损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兴全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388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 忠人民陪审员 龙启涛人民陪审员 黄开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