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徐法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林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徐法刑初字第31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广东省徐闻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字(2015)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华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了帮其患有毒瘾的儿子戒掉毒瘾,遂将其儿子持有的毒品带到徐闻县城北乡钟宅村路口旁的铁棚处,并贩卖了100元毒品海洛因给林某乙、周某。随后,公安民警当场将被告人林某甲及林某乙抓获,并从被告人林某甲身上缴获可疑毒品2小包(检材1),从林某乙身上缴获可疑毒品1小包(检材2)。经鉴定,检材1净重0.11克,检材2净重0.17克,均检见海洛因成份。另查明,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100元系林某乙、周某为购毒而交给被告人林某甲的毒资,扣押在案的黑色手机1部系被告人林某甲用于贩毒的通讯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乙、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丙、林某丁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涉案物品指认相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通话详单,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林某甲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给他人一次二人,并被缴获毒品海洛因0.28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28克、毒资人民币100元及贩毒通讯工具黑色手机1部,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和琦二〇一五年九���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香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