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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0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天堂与江苏新智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蔡信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新智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刘天堂,蔡信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1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智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州市开发区中国医药城3期厂房G39。法定代表人蔡信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庆,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银书,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天堂。委托代理人朱敏,江苏金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信东。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智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智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天堂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信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本院在二审期间调取的蔡信东的户籍登记信息显示,其已在诉讼中死亡,故应追列其相关继承人作为案件当事人。据此,本案遗漏当事人,应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 毅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