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执字第8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闪波与陈振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闪波,陈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郓执字第890-2号申请执行人刘闪波,农民。被执行人陈振刚,教师。申请执行人刘闪波与被执行人陈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郓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振刚在银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陈振刚在银行的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陈振刚在银行的工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海峰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东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