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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林诉被告吴跃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皇姑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皇姑支公司,吴跃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发往:校对人:打印份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1670号原告:赵林,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2326195601082919,住址黑龙江省青冈县祯祥镇北安村崔炮铺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皇姑支公司,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5号。被告:吴跃鹏,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402198109063516,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宁远街24-1号楼2单元5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林与被告刘冬冬、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皇姑支公司、被告吴跃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景卫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