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武汉特嘉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邹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72号原告武汉特嘉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冬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宝桥、宋光杰,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特嘉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邹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汉特嘉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特嘉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特嘉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1424元,由原告武汉特嘉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保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