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梁辉亮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梁亮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10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熊国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姚雅菊,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梁亮辉,男。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起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第NO:Z002156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查明被执行人梁亮辉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亮辉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Z002156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惠奕代理审判员 杨宝强代理审判员 吴文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