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4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海利与宁夏巨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利,宁夏巨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489-1号原告海利,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告宁夏巨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何恒,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利与被告宁夏巨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慧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