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3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冉建军与曾德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3535号原告冉建军,男,2005年6月22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学生。委托代理人王子育,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德海,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医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梁山路150号。负责人骆晓鹏,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受理了原告冉建军诉被告曾德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冉建军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建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冉建军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冉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立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