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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小姝与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696号原告郑小姝,女,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奥花园B2-2-401。被告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秋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姝与被告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小姝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剑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朗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