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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倪兵诉被告门都巴雅尔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兵,门都巴雅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190号原告倪兵,男。委托代理人顾进军,宁夏清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门都巴雅尔,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兵与被告门都巴雅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倪兵于2015年9月28日以与被告门都巴雅尔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倪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