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庆华与被执行人杨佳庆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华,杨佳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杨庆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佳庆,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庆华与被执行人杨佳庆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4)安岳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佳庆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杨佳庆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杨庆华履行赔偿款95451.44元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44元、申请执行费1331.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佳庆在安岳县岳阳镇外南街帝都高层公寓住宅楼有房产,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此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015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佳庆予以司法拘留,但拘留期满后,被执行人杨佳庆未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仍未履行判决书义务,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庆华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佳庆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岳执字第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杨佳庆有可供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杨庆华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吴绍平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