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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范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范某与王某甲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2014年4月4日,范某与王某甲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范某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王某甲于2014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范某离婚,后因婚生女仍在哺乳期,王某甲又撤回起诉。2014年7月9日,范某诉王某甲要求离婚,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8月29日判决不准范某与王某甲离婚,但在该次判决之后,范某与王某甲仍未和好,范某于2015年4月16日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甲离婚;婚生女由范某抚养,王某甲每年承担孩子抚养费5500.22元;结婚时范某带去的财产归范某所有。经查,范某婚带财产仅剩餐桌一套(包括六把椅子)在王某甲家存放,其余财产范某已带走。2014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0元/年。原审法院认为,范某与王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且婚前了解时间较短,婚姻基础差。婚后,在哺乳期内二人即产生矛盾,范某回到娘家居住,王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范某离婚。在王某甲撤诉后,范某又诉王某甲要求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范某与王某甲两家又因看望婚生女产生较大的冲突,双方矛盾加剧。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二人并未和好,且继续处于分居状态。本次范某再次起诉王某甲要求离婚,证明范某与王某甲已无和好的可能,双方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故范某要求与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范某要求抚养婚生女王某乙,因婚生女未满两周岁,且女孩由母亲抚养较方便照顾,故予以支持。范某要求王某甲支付抚养费5500.22元/年,原审法院认为,王某甲无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应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经计算为2354元/年(9416.10元/年×25%)。范某婚带财产餐桌一套属于范某婚前个人财产,归范某所有,王某甲应返还范某。王某甲主张分割店面转让费和婚生女喜面款,但范某主张这些款项已用完,因王某甲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目前仍存在,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准予范某与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女王某乙由范某抚养,王某甲支付婚生女抚养费2354元/年,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当年抚养费,直至婚生女十八周岁止;三、范某婚带财产餐桌一套(包括六把椅子)归范某所有,王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范某;四、驳回范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王某甲承担。王某甲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双方女儿王某乙出生后,因范某奶水不足,一直由上诉人的母亲喂养,而范某没有尽到做母亲的义务和责任,无奈中上诉人曾叫范某回家,但范某不仅不回家,还闹出纠纷,后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在此情形下,原审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以婚生女未满两周岁为由判决由范某抚养让上诉人无法接受,且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要求婚生由上诉人抚养,抚养费由上诉人承担。2、双方婚姻生活中,因结婚欠下外债,上诉人筹借了3万元在获嘉县开有小吃店,后范某将该小吃店转让款及小孩吃喜面的钱款全部带走,该部分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综上,要求依法撤销原判,公正处理。范某答辩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孩子现不满两周岁,应由答辩人抚养。离婚前小店已经处理,并无共同财产。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断应否离婚的主要标准。本案中范某与王某甲由于婚后双方也未能建立良好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均同意离婚,说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关于双方女儿王某乙的抚养问题,因双方女儿现不满两周岁,原审判决女儿王某乙由范某直接抚养并无不当,王某甲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王某甲主张分割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开店面的转让费和婚生女喜面款,因其未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实,范某也不予认可,故王某甲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成林审判员  孙莉环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