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大雁煤矿、被告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大雁煤矿,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702号原告赵某某,男,住古交市。被告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大雁煤矿,住所地古交市镇城底镇义里沟村。代表人高跃生,男,矿长。被告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治路西巷4号。法定代表人刘纯贵,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大雁煤矿、被告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交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大雁煤矿的住所地为古交市镇城底镇义里沟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玉亮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慧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