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楚华与张绪明、夏善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楚华,张绪明,夏善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吴楚华,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绪明,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善淑,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牌县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2月10日前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期间内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绪明、夏善淑的门面查封,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暂时未能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苦于问题的意见》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立案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群辉审判员  周央生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