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娥琴与周进升、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43号原告:刘娥琴,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孙璞,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吕锋,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进升,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表人:刘石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负责人:刘山林,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娥琴诉被告周进升、太湖瑞狮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娥琴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娥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娥琴负担。审判员 李长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