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大连鑫泰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大连鑫泰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大连鑫泰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正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大连鑫泰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后为6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 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方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