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顶、单小停诉被告冯中喜、周口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顶,单小停,冯中喜,周口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795号原告马顶,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单小停,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冯中喜,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周口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周口市大庆路北段168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地址:周口市邦杰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王凯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海石,男,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香榭丽舍小区,该公司员工。原告马顶、单小停与被告冯中喜、周口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顶、单小停撤诉。审 判 长 蔡清霞代理审判员 王少华人民陪审员 范炯森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书 记 员 李梦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