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文哲与贺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哲,贺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287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哲,男,1987年出生,汉族,现住泗县。被执行人贺松,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泗县。申请执行人张文哲与被执行人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0302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规定:“被告贺松于2014年12月30日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文哲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贺松负担”。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且申请执行人张文哲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30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平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陈再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谦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