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鑫文与郭宝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617号申请人李鑫文。被执行人郭宝生。申请人李鑫文与被执行人郭宝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33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郭宝生于2015年7月31日前偿还申请人借款1796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郭宝生偿还借款9000元,剩余8960元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9月1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交纳案款8960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440元和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3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员 陈玉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