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广饶西雅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宏宇橡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西雅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宏宇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471-1号原告广饶西雅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向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宏宇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西水磨村。法定代表人宋文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西雅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宏宇橡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存款200万元或相应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宏宇橡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艳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