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安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安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2758号原告沈阳安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安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安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元,由原告沈阳安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崔晓冬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