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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二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二初字第36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4月29日出生。被告刘某某,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吕松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