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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滁州金光大道广场嘉美街区业主委员会与南京嘉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南京嘉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金光大道广场嘉美街区业主委员会,南京嘉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南京嘉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99号原告:滁州金光大道广场嘉美街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负责人:王阜阳,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旭,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嘉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负责人:朱涵玲,该公司经理。被告:南京嘉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缪大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金光大道广场嘉美街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南京嘉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南京嘉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金光大道广场嘉美街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金光大道广场嘉美街区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金光大道广场嘉美街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滁州金光大道广场嘉美街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汪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贾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