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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法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春艳与石领军、于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艳,石领军,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法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韩春艳被执行人:石领军被执行人:于兵关于申请执行人韩春艳与被执行人石领军、于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4)吉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还有38409元债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石领军、于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法院将随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卫勇审 判 员 :袁兴友人民陪审员 :关自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良良 来源:百度搜索“”